違紀案例
胡某,中共黨員,某縣縣長。國家統計局在2024年1月對該縣統計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縣在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過程中未嚴格執行農業普查方案和普查工作要求,弄虛作假嚴重。執法檢查實地入戶核查42戶農戶,發現普查員未入戶普查并編造及代填代報普查數據;核查153個普查小區,發現49個普查小區沒有摸底表;核查5個鄉鎮12570份普查表,發現有1290戶普查表無數據,1236戶普查表沒有簽字,有簽字的普遍存在筆跡相似問題。
紀律提醒
統計造假行為,是指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非法干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等行為。
統計造假背后是利益驅動,主觀上個別領導干部法治意識薄弱、政績觀錯位,信奉“官出數字、數字出官”,企圖通過美化數據打造發展假象;部分企業為避稅、逃稅、獲得各類補貼優惠,刻意修飾數據??陀^上,統計領域也一定程度存在制度執行不嚴格、數據核查存在薄弱環節、統計力量配備不足、信息化建設相對滯后以及監督執法力度不夠等問題。統計數據造假表面是業務問題,本質是政治問題。一方面,統計造假行為一旦得逞,可能會形成錯誤價值導向,進而污染政治生態,危害執政根基;另一方面,統計數據為政策制定提供重要依據和參考,虛假數據不僅影響決策部署的科學性,損害黨和政府的公信力,最終也將損害群眾利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統計部門需要加大日常監督管理、政策執行和查處力度,紀檢監察機關也應切實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推動層層壓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政治責任?!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本案例中,胡某作為一縣之長,對該縣統計數據造假負有領導責任,其行為已構成違反工作紀律,應予嚴肅處理。
法規適用
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
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