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中共黨員,某縣糧食局黨委書記、局長。該縣糧食局下屬單位某干部因挪用公款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處分決定下發后,縣糧食局沒有及時安排、督促有關人員到相關單位履行停發工資等手續,致使該干部繼續領取工資,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紀律提醒
不按規定落實黨紀處分決定行為,是指黨組織在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行為。
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只要生效了就必須嚴格執行和落實,這樣才能真正發揮黨紀處分的威力。如果不服處分,可以根據規定申訴,但不影響已經生效的處分決定的執行。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應當將處分決定抄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單位、部門。需要辦理職務、級別、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的,要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辦理。對在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推諉扯皮、不抓不管、陽奉陰違、頂著不辦或拒不執行的,要對有關單位及其領導進行通報、批評,直至追究紀律責任?!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黨組織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本案例中,縣糧食局沒有及時安排、落實處分決定相關內容,致使被處分的干部仍然繼續領取工資,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劉某作為縣糧食局黨委書記、局長,其行為已構成違反工作紀律,應予嚴肅處理。
法規適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三十六條
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黨員被立案審查期間,擅自批準其出差、出國(境)、辭職,或者對其交流、提拔職務、晉升職級、進一步使用、獎勵,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二)黨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后,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
(三)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
(四)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